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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金额为0,行政罚款5万

阅读量: 32 发布时间: 2024-04-0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二稽罚告〔2024〕*** 号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K1Q)

我局拟对你(单位)(地址:***)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查明的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在2023 年10 月12 日至2023 年10 月19 日期间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 份,涉及金额合计0元,税额合计0 元,价税合计0 元(其中税额为正数的发票涉及金额合计188,118.81 元,税额合计1,881.19 元,价税合计190,000.00元;税额为负数部分涉及金额合计-188,118.81 元,税额合计-1,881.19 元,价税合计-190,000.00 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证据指向

证据1:现场笔录及电话拨打、邮寄、公告资料,用于证明你公司已不在注册经营地址经营;

证据2: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询情况、纳税申报等资料,用于证明你公司注册经营异常;

证据3:公安机关移交证据,用于证明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对外虚开使用营业执照、电脑、打印机、税控装置、增值税发票、公章等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不从事生产经营、专门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5 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 元(含2000 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 元(含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签章)

(此页无正文)

2024年3 月18 日

【晶晶亮读后感】

单看发票开具情况,4张发票,两张正数,两张负数,合计发票金额为0。从形式上看,很像开错了发票,进行红冲。难道开错发票会被定性为虚开发票吗?

不要误会,如果仅是开错了红冲发票,那肯定是不会被认定为虚开的。

从文书中列示的证据可以看出,这是公安机关先介入侦办的案件,相关现场证据以及嫌疑人的口供,已经证明这是一个空壳的虚开公司,该公司开具的发票并不是简单红冲,而是确实存在虚开行为,但因其虚开的金额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所以该案被公安移交给税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虚开发票的行政违法的判定,并不需要考虑是否造成了少缴税款的后果,这一点和刑事犯罪有很大的区别,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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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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