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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133】房土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阅读量: 117 发布时间: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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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8、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2、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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