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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164】经营所得汇算申报的“B”表和“C”表如何适用?

阅读量: 171 发布时间: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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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内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的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需要注意的是:

(一)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仅适用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核定征收,包括定期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两种方式的纳税人,均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于2023年度中间存在两种征收方式的,如纳税人有1家个体工商户,上半年为核定征收,下半年改为查账征收,仍然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的填报。

二、年度内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因此,如果两处以上所得均为查账征收,年度终了先分别进行汇算清缴,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再对合并所得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如果两处以上所得均为核定征收(定期定额除外),年度终了无需完成汇算清缴,无需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但需对合并所得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如果纳税人同时取得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所得,查账征收的所得年度终了需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合并所得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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