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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179】收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如何应对?

阅读量: 49 发布时间: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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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本项规定执行。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二、及时提出核实申请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其中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规定先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相关业务的详细说明,提供相关业务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凭证;

(三)涉及货物运输、保险、仓储、装卸的,提供货物运输、保险、仓储、装卸的凭证;

(四)涉及能源消耗的,提供能耗支出凭证;

(五)涉及委托加工的,提供委托加工相关材料;

(六)业务合同、协议等材料;

(七)证明相关业务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另外,建议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培训宣传,强化发票合规风险意识;加强过程管理确保交易留痕,并对取得的发票及时进行真伪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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