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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187】上市公司“广誉远”因财务造假被处罚

阅读量: 22 发布时间: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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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描述

广誉远发布公告称,3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显示,经查明,广誉远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广誉远股份 2016 年至 2021 年年报“买断式销售”模式披露不真实,在子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誉远)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存在“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情况下,向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实施压货,滥用“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对销售费用处理不正确,部分销售费用存在归属期间不准确或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上述情况导致广誉远股份 2016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调查结果,2016年至2020年,广誉远虚增营业收入合计5.63亿元,并导致虚增利润合计6.74亿元,其中2020年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0.29%。2021年至2022年以及2023年上半年,受前期提前确认收入问题影响,公司定期报告中收入、费用记载不实,导致虚减收入及利润。

山西证监局因此决定对广誉远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对广誉远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逾1300万元,并对时任董事长张斌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案例分析——广誉远收入确认错在哪里

广誉远因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使用不恰当,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进而造成利润虚增,涉嫌财务造假。《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案例中,山西广誉远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存在“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情况下,出库即确认收入,不符合上述收入确认的条件,即存在客户并未取得商品控制权却提前确认收入的问题,最终导致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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