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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705】发生哪些税收违法行为会被立案追诉?来看看最新标准!

阅读量: 192 发布时间: 2022-05-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该标准自2022年5月15日起实施。我们来看一下与税收违法事项有关的新规定。

 

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原为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三、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原为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原为一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原为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原为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上述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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