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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702】增值税留抵退税需关注的3个问题!

阅读量: 233 发布时间: 2022-05-10

问题1:符合增值税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其存量留抵税额是否只能在2022年底前申请退税?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可以分别自2022年4月、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六行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2022年5月、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同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的规定,对符合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企业,应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应尽量在规定的集中退还的期限前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当然,因特殊原因未在上述期限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原则上明年仍可申请退还。

问题2:2021年按照原规定60%的退税比例申请过增量留抵退税,未退部分仍形成留抵税额的,是否能按新规定继续申请留抵退税?

答:2022年3月底前已办理过留抵退税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所属行业及划型,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仍可分别按上述文件规定,适用不同的留抵退税政策,继续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3: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期间曾经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成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留抵税额还能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已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转登记”前的期末留抵,应按上述规定计入成本核算,不能再计入期末留抵申请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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