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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156】预提的奖金跨年发放,所得税如何处理?

阅读量: 58 发布时间: 2024-02-28

企业2023年会计上预提的年终奖金,在2024年实际发放,企业所得税应当在哪年扣除?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哪年申报呢?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跨年发放的年终奖金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年终奖金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2023年在会计上预提的奖金,在2024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在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二)年终奖金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发放

若当年预提的奖金在汇算清缴结束以后发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除了满足《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条件以外,还需要遵循“实际支付”的原则。那么2023年会计上预提的年终奖金在2023年汇算清缴结束后实际发放,应当在哪年税前扣除呢?实际工作中可以参考以下两个地区发布的文件:

1、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第七问:上一年度已经计提但未支付的工资、“五险一金”及类似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支付的,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

2、《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问: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的合理性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2023年会计上预提的年终奖金,如果在2024年5月31日以后发放,不得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而应在实际发放的年度税前扣除。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表中相关栏次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放年度再对相关栏次作调整减少处理。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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