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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157】这些“通知书”和“决定书”有什么区别?

阅读量: 76 发布时间: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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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适用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留抵退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变更检查人员、变更检查所属期,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设置,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时使用。 

三、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复议法和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设置。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四、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设置。适用于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 

五、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依据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设置。 

适用于在对公民处以 200 元(含 20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000 元(含3000 元)以下罚款,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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