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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170】应税合同金额不确定如何申报印花税?

阅读量: 63 发布时间: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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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税合同金额不确定如何计算应纳的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应税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二、应税合同金额不确定如何申报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中关于印花税的内容根据《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及《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自动生成。

具体如何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后附表),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丙公司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8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购买钢材的数量,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并据以结算。20231012日按合同结算购买钢材价款100万元,202437日按合同结算购买钢材价款300万元。无税收优惠事项,丙公司如何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

【解析】丙公司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即分别在202310月、20241月、2024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202310月申报期,丙公司申报的印花税税目为“买卖合同”,税款所属期为“202371日至2023930日”,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2023825日”,计税金额为0,税率为0.3‰,应缴纳的印花税为0元。不填写实际结算日期和实际结算金额。

20241月,丙公司申报的印花税税目为“买卖合同”,税款所属期为“2023101日至20231231日”,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20231012日”,计税金额为100万元,税率为0.3‰,实际结算日期为“20231012日”,实际结算金额为100万元,应缴纳的印花税为300100万元×0.3‰)元。

20244月,丙公司申报的印花税税目为“买卖合同”,税款所属期为“202411日至2024331日”,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202437日”,计税金额为300万元,税率为0.3‰,实际结算日期为“202437日”,实际结算金额为300万元,应缴纳的印花税为900300万元×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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