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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171】有关税务听证,您了解吗?

阅读量: 49 发布时间: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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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享

江西甲公司是当地招商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202134日,当地生态环境局到该公司检查并取水样检测,《监测报告》结论为COD超标。325日,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告知书拟处罚30万元。甲公司立即申请了听证,原因是若被环保处罚,3年内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损失高达上千万元。

413日,生态环境局通知听证会时间为427日。427日,在听证会上,该公司主要提出了3点意见:

1)甲公司没有外排的必要,因为生产工艺对污水中COD的浓度要求不高;

2)甲公司没有外排的故意,系设备故障引起污水外排,不应处罚;

3)执法人员采样的点位不正确,不能代表甲公司外排水的浓度。618日,经案审会讨论,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挽回千万元税收优惠。 

二、税务听证的适用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税务听证的其他规定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注意:《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三)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四)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的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五)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本案调查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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