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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17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怎么办?

阅读量: 76 发布时间: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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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行为有哪些?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怎么办?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 

三、到哪里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一)一般管辖

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特殊管辖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有什么要求?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五、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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