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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176】个人收到政府人才奖励如何缴纳个税?

阅读量: 105 发布时间: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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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为引进人才,对部分地区及单位人员实行人才奖励,奖励款发放给单位,单位再支付员工,个人取得的这部分人才奖励,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减免税规定

(一)全国性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特定区域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同时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适用税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直接收到或由单位转付的人才奖励款,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扣缴义务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单位收到政府个人所得税财政奖励款只是代收转付,实际支付方为地方政府,因此,地方政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实务工作中,政府支付的款项如未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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