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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17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阅读量: 57 发布时间: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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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

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例】张某将自己使用过的汽车销售给A企业,免征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若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优惠条件,即按月申报,销售额不超10万元,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下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例】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3月销售了一台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取得不含税收入35万元,则应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是3500元(35万元×1%)。 

(二)销售使用过的其他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增值税。若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优惠条件,即按月申报,销售额不超10万元,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不同。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例】B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3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包装材料,应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三、一般纳税人

(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C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销售了一辆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取得不含税收入10万元,购进该车辆时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销售此车辆取得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是2 000元(10万元×2%)。

(二)销售使用过的其他物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D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3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包装材料,应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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