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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194】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如何提取和拨缴?

阅读量: 28 发布时间: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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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工应参加哪一方的工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

加入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含委托用工单位管理)的会员,其会籍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管理。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会员会籍由用工单位工会管理。 

二、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由哪一方提取和拨缴?

根据总工发〔2009〕21号的规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

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当地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如《西藏自治区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工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其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拨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劳务派遣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的,其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用工单位缴纳。 

三、用工单位拨缴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所以,用工单位将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全部支付给派遣单位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费用总额包含劳务派遣工的人工费、工会经费以及派遣单位的服务费,其中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提取和拨缴。用工单位取得派遣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支付给员工个人,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由用工单位按规定提取和拨缴的,用工单位应取得合法税收票据和《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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