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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195】新公司法下,“公司登记”需关注的重点内容

阅读量: 24 发布时间: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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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司法》设专章“第二章 公司登记”对公司登记制度进行规定,该章有13个条文,加上其他各章中与公司登记有关的条文,《公司法》有关登记制度的条文有近20条。除了大家比较关注的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外,还有一些重点内容值得我们关注。 

一、明确公司设立登记中的法定登记事项的范围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注册资本;(四)经营范围;(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该款规定了公司登记的法定记载事项,这也是公司设立登记中的必备事项,否则就无法完成公司的设立登记。 

二、规定公司登记信息的公示制度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公司登记机关的信息法定公示义务,第四十条规定的则是公司的信息公示义务,此两项信息公示义务规定的意义在于赋予公司登记相关事项的公示效力,进而发挥公司登记制度对于保护交易秩序的功能,其中特别是对注册资本认缴数额、实缴数额、出资期限等事项的公示。 

三、修订撤销登记制度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该条赋予了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予以撤销登记的权力,这对于减少虚假登记、保护债权人权益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新设强制注销登记制度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这一规定对于净化公司登记信息系统、防止公司登记中的垃圾信息误导交易相对方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具有实践意义。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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