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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707】房开企业出地其他企业出资合作建房的涉税问题

阅读量: 247 发布时间: 2022-05-13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出土地,乙公司出资金合作建房,但未成立合营企业。房建项目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立项,建成后用于出售或出租,这种情况下,双方如何获取各自的利益,又有哪些涉税问题呢?

一、出资方以资金投资入股

即甲公司以土地出资,乙公司以货币出资,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一)甲公司

1、取得资金作为实收资本核算,按规定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2、分配利润时做利润分配核算。若以建成的房产分配利润的,属于销售不动产,甲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

(二)乙公司

1、出资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2、取得分红时按投资收益核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二、出资方以资金换取房产

即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行为。

(一)甲公司

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乙公司资金时作为预收款项核算,先按规定预缴相关税费,待交房后再清算相关税费。

(二)乙公司

支付资金时作为预付款项核算;待取得房产时,按规定缴纳承受房屋产权的契税以及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三、出资方以资金换取一定收益

即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借款行为。

(一)甲公司

取得资金时作为应付款项核算,在房产建造期间支付的利息作为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建造完成后支付的利息作为当期财务费用核算,同时支付的利息应取得相应的记账凭证。

(二)乙公司

支付资金时作为应收款项核算,等取得货币收益时,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并给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出资方以资金换取房屋使用权

即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行为。

(一)甲公司

取得资金时,作为预收租金核算,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租赁合同印花税;交付使用后按规定确认租赁收入,结转相应成本。

(二)乙公司

支付资金时作为预付款项核算,同时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待对方交付使用后,分期确认租赁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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